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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换证(车用气瓶除外)行政许可程序
发布时间:2015/3/6 (双击自动滚屏)
 
气瓶充装单位换证
(车用气瓶除外)行政许可程序
一、行政许可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河南省气瓶许可实施办法》。
二、许可工作程序
气瓶充装许可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一)申请
1、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并将以下资料电子版上传新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公众信息网(http://www.xxtzsb.cn))网上行政许可审批系统: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2)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3)充装许可证及年审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4)消防部门的有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5)气瓶登记表和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核对原件);
(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新增设备提供使用登记证、核对原件);
(7)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新增管道提供使用登记证、核对原件);
(8)技术负责人证书及相关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9)站长、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气瓶检查人员、气瓶充装人员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每班不少于4人、核对原件);
(10)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属于城市燃气的提供《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11)质量管理手册(1份)。
(二)受理
申请单位登录新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公众信息网(http://www.xxtzsb.cn)网上行政许可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请,行政服务大厅进行网上审查,符合条件,签署受理意见,审查通过。申请单位将受理申请书1式4份送至行政服务大厅盖章,3份返还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应在网上审核意见内写出补正通知,待补正完成后从新进行受理;
(三)评审
1、申请单位被受理后,应将《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送达县(市)区局一份;在网上约请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并向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2)《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
(3)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4)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2、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3、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4、鉴定评审机构应当自约请确定之日起 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因申请单位自身原因或者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5、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经鉴定评审,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并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7、鉴定评审工作结束时,鉴定评审组确认申请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需要整改时,可以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途径和申诉的时限。
8、鉴定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应按照规定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上传到新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公众信息网(http://www.xxtzsb.cn)网上行政许可审批系统。
(四)审核发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对鉴定评审机构网上上传的鉴定评审报告在20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由主管局长进行网上审批,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制证、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在网上审核意见内说明理由写出补正通知,待补正完成后,重新提交鉴定评审报告。移动式压力容器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在30天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需要变更充装范围的应按照新申请行政许可的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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